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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崔立旗、张所刚与张所刚、张明亮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旗,张所刚,张明亮,张艳玲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崔立旗,农民。被告张所刚。系原告之女婿。被告张明亮。系原告之外孙。被告张艳玲。系原告之外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旗诉被告张所刚、张明亮、张艳玲共有物析分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立旗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崔立旗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粘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