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崔立旗、张所刚与张所刚、张明亮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旗,张所刚,张明亮,张艳玲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崔立旗,农民。被告张所刚。系原告之女婿。被告张明亮。系原告之外孙。被告张艳玲。系原告之外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旗诉被告张所刚、张明亮、张艳玲共有物析分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立旗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崔立旗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粘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