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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唐小兵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小兵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01号罪犯唐小兵,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原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31日作出(1996)万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小兵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1年4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3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一中刑执字第32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4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26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2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6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3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唐小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小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小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小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