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志英与周开智、成都百年仁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英,周开智,成都百年仁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665号原告王志英。委托代理人李清,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娟,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开智。被告成都百年仁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2号15栋9号。法定代表人徐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英与被告周开智、成都百年仁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英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英以“已经收到周开智双倍返还的定金4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1643元,两项合计2043元,由原告王志英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