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学海与马志、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海,马志,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刘学海。被告马志,男,1986年8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07241986********,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号。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1239号。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提供刘延杰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马志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勇二0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清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