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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与浙江雅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浙江雅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2号原告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琴。被告浙江雅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雅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保全费358元,合计680元,由原告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荣二〇一三��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