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47A(2楼)。法定代表人闫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男,35岁,汉族,住凌海市。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晓丹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