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催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泉峰(中国)工具销售有限公司、张彤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泉峰(中国)工具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催字第258号申请人:泉峰(中国)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一飞,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泉峰(中国)工具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444622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3月19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杰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杰森塑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杰森塑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泉峰(中国)工具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泉峰(中国)工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坚锋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