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木商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案件名称
苏州新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木商初字第0003号原告苏州新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姑苏村。法定代表人孙文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虹。委托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藏北村。法定代表人吴玉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维峰,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龙,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新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国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新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618元,由原告苏州新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