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汤云飞、王大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云飞,王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31号申请人汤云飞。申请人王大鹏。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汤云飞、王大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熊龙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2年12月31日18时许,在宜昌市猇亭区桐岭路口,王大鹏驾驶鄂E×××××面包车与汤云飞驾驶的鄂E×××××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致汤云飞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王大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汤云飞无责任。2013年1月10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汤云飞因交通事故所致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车辆修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由王大鹏赔偿6000元,已于2013年1月10日一次付清。其余经济损失,汤云飞自愿放弃。二、王大鹏车损由自己承担。三、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后均不再找对方另行主张权利。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汤云飞与王大鹏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龙祖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