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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先富与被申请人田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先富,田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成先富,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1日,陕西省汉阴县人,农民。被申请人田永刚,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2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居民。申请人成先富因2012年12月27日乘坐刘贵春驾驶的陕GB3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田永刚驾驶的陕AL0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酒公路3KM处会车时发生了擦挂,造成申请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为避免其合法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永刚所有的陕AL06**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先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永刚所有的陕AL06**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松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