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谭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顺庆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于200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4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04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2年8月12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2年8月14日被监视居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顺检刑诉(2013)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姝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12日上午与同月13日上午,被告人谭某在顺庆区延安路自己家中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毛某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谭某于2012年8月13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毛某的陈述,抓获经过,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谭某的(毒品)尿液检验报告表,南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两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