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邱 某 某 与 黄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 �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邱某某,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谷潮,自贡市贡井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