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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隆发鞋业(惠州)有限公司与欧阳建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发鞋业(惠州)有限公司,欧阳建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1-15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3-1-15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1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隆发鞋业(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苏启声。职务: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陈明学,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建国,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宁远县。身份证号码:×××1761。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发鞋业(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建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发鞋业(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童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