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皇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凤梅与被执行人林晓明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梅,林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皇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徐凤梅,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沈阳梅源城大酒店董事长,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7—*号A3—2—1、A3—2—2、A3—1—1。被执行人林晓明,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大唐参燕鲍翅楼、沈阳霖寅滩花园御宫俱乐部董事长,住同原告。申请执行人徐凤梅与被执行人林晓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皇民四初字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凤梅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林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1月10日前主动履行调解书所确立的内容。在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仍为主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林晓明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银山路1—11号112室,卷号:4—2—0226073,证号:021827,建筑面积463.64平方米房屋一处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徐凤梅名下。受让人:徐凤梅,身份证号210102196403161824。审判长 曹 军审判员 金春华审判员 董 宁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红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