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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永奎与谢正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奎,谢正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陈永奎,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舒城县。被告:谢正谷,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绵阳市涪城区,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舒城县晓天镇三元轮窑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奎诉被告谢正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第三方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凤维来二0一三年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