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周善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善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9号罪犯周善义,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10月24日作出(1999)成铁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善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11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6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6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一中刑执字第17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3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周善义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善义,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善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善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