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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潞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诉被告郝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郝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潞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刘某甲,女,住潞城市。原告刘某乙,女,住黎城县。原告刘某丙,女,住黎城县。被告郝某某,男,37岁,汉族,住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诉被告郝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亮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