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潞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诉被告郝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郝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潞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刘某甲,女,住潞城市。原告刘某乙,女,住黎城县。原告刘某丙,女,住黎城县。被告郝某某,男,37岁,汉族,住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诉被告郝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亮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