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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培武与韦绍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武,韦绍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陈培武,被执行人:韦绍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荔民督字第16号支付令,在执行陈培武申请执行韦绍球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绍球已按照支付令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荔民督字第16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广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