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柞行执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光耀、白玲芝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郑光耀,白玲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行执字第00005-1号申请人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晓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仕科,柞水县蔡玉窑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郑光耀,男,生于1973年10月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白玲芝,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系郑光耀之妻,农民。本院在执行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光耀、白玲芝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光耀、白玲芝应交纳社会抚养费35880元,执行费438元。执行中,双方经协商,二被执行人现已交纳8438元(含执行费在内),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免交,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柞计征字第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