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预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朱乾宁与南宁市卓顶广告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龙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乾宁,南宁市卓顶广告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龙敏,廖洁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预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朱乾宁。被执行人南宁市卓顶广告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大厦808-811室。法定代表人龙敏,总经理。被执行人龙敏。被执行人廖洁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廖洁柳的银行存款49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