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衡水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伟,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玮,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纠纷达成和解意见,被告已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