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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唐某甲、唐某乙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97号原告唐某甲,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唐某乙,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唐某甲父亲)被告王某甲,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某甲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唐某乙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成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甲、唐某乙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玉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