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奇明与罗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奇明,罗某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67号原告陈奇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惠,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甲(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罗某甲之母亲。法定代理人罗某乙,罗某甲之父亲。委托代理人卢成、于国勇,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奇明诉被告罗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全贵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