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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陶兴琴、吴小青与吴广、王凤琴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兴琴,吴小青,吴广,王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女,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小青,女,系陶兴琴长女。被执行人吴广,男,农民。被执行人王风琴,女,农民。系吴广母亲。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吴小青与被执行人吴广、王凤琴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陶兴琴、吴小青的医疗费9024.43元、误工费3720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74元,共计15118.43元,由被告吴广承担6349.74元,被告王风琴承担4233.16元,其余4535.53元由陶兴琴、吴小青自行承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清结,二被告对上述赔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广承担42元,被告王风琴承担28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广外出务工,王风琴亦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吴小青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吴小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吴广、王凤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广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王风琴患有严重高血压,生活困难。陶兴琴和王风琴双方达成和解:王风琴将执行款4233.16元执行到位,剩余由吴广承担赔偿部分待吴广回家后清结,如不履行由陶兴琴、吴小青再重新申请执行并承担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吴小青放弃。现执行款4233.1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风琴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 汪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