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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雷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99号罪犯王雷,男,28岁,1984年10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现在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服刑。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本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终字第07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执行至二0一三年六月七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宝鸡市公安局于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王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雷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奖励3次。本院认为,罪犯王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雷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素兰审 判 员  沈小波代理审判员  陈瑾慧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