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玉和与朱长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和,朱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和。被执行人:朱长生。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长生银行存款人民币57301.7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全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