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张连喜与张连喜、田卫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张连喜,田卫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257号。法定代表人:刘宪兆,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忠海,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孝斌,该行员工。被告:张连喜。被告:田卫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诉被告张连喜、田卫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霖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