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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黎德瑜与莫海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德瑜,莫海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黎德瑜,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莫海毅,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端州区盛美物业服务部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德瑜诉被告莫海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以“被告已向我支付欠我的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德瑜负担。审判员  蒙婉珊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