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郑秀红、徐宝珠与王庆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红,徐宝珠,王庆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40号原告郑秀红,农民。原告徐宝珠,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德才。被告王庆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红、徐宝珠与被告王庆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秀红、徐宝珠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红、徐宝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秀红、徐宝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小方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