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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栖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被执行人刘志彬。被执行人曹文学。被执行人曹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志彬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能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牟 鹏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