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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特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沈凤英与王煦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凤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特字第0002号申请人沈凤英,女,1947年2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沈凤英要求宣告王煦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凤英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诉称:她的丈夫王煦泰四年前因脑梗塞三次住院治疗,二年前出现记忆力下降症状,并逐步加重,现发展到不认识家人,个人生活不知自理。2011年9月,她带王煦泰前往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品质性精神障碍。王煦泰经治疗后病情仍然加重,2012年9月她再次带王煦泰入院治疗,现仍无好转。为维护王煦泰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申请宣告王煦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她为王煦泰的监护人。经查:王煦泰,男,1940年1月26日生。2012年9月7日,王煦泰经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王煦泰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王煦泰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重度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王煦泰因脑血管病致精神障碍,经鉴定王煦泰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沈凤英作为王煦泰的妻子,申请宣告王煦泰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煦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沈凤英为王煦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