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肖令仪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令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65号罪犯肖令仪,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7日作出(2001)渝二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令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9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0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肖令仪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令仪,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肖令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令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