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澄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又名贾小宏、贾小红,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1991年因奸淫幼女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1996年因盗窃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0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24日因盗窃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6年12月24日释放。2011年11月17日刑拘在逃,2012年5月25日抓获归案,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撤销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11月13日23时许,庞某某(另案)纠集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另案)、郭某某(另案)、聂某某(另案)等人手持撬杠、铁锨在被害人石某某家对被害人石某某及其妻杨某某殴打,致使被害人石某某头部及身上多处受伤,后又对来救护的120急救车辆拦截、打砸,使救护车辆严重损坏,经鉴定120车损为2220元。后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开车到澄城县医院急诊室门口将陪同救护的亲属石某某、石某甲打伤。案发后,经村委会调解,潘某某等人已与被害人石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等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石某某对庞某某及被告人贾某某等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当中亦无异议,另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石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石某甲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铁锨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砸120救护车辆照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共财物,并在公众场所澄城县医院急诊室门口起哄闹事,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贾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加上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二十三日的取保候审期限共计二十八天,即自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