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冉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