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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冉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