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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学想与朱宗军、史新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成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王学想。被告朱宗军。被告史新年。被告张留安。原告与三被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一帆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宗军、史新年、张留安、经传票传唤均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想诉称:2011年1月5日,被告朱宗军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当时双方约定利息为2分,借款近期内偿还,被告史新年、张留安、王文武自愿为上述借款担保,并由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本息。被告朱宗军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被告史新年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被告张留安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5日,被告朱宗军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2分,由朱宗军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史新年、张留安自愿为朱宗军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此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业经庭审审查、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朱宗军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史新年、张留安自愿进行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应依法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史新年、张留安与原告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其为连带责任保证。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以支持。被告史新年、张留安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保证期限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学想人民币2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双方规定的利率2‰计算,从2011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史新年、张留安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宗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朱宗军在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增付30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公福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成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王学想,男,1967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大田集镇陈庄行政村142号。身份证号码:37292419670628183X。被告朱宗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张楼镇朱庄行政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史新年,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大田集镇史楼行政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张留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苟村镇朱楼行政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二0一三年一月十一日对原告王学想诉被告朱宗军、史新年、张留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成民初字第1394号判决书中,文字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2)成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主文一、被告朱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学想人民币2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2‰计算,从2011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补正为(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20‰计算,从2011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审判员王一帆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杨公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