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胡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5号罪犯胡云,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6月30日作出(1995)重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云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1998年7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渝高法刑执字第7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3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一中刑执字第3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59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3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胡云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云,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