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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鹰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郭明生与李兰芝、张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生,李兰芝,张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鹰民初字第46号原告郭明生,现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李兰芝,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张福成,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生与被告李兰芝、张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明生提出的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建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