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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吴育军与柳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育军,柳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069-1号申请执行人吴育军。被执行人柳方。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鄂蔡甸诉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吴育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的房屋。现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担保财产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吴育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朱清红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