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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修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修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修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宪任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