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商终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李巧晓与项一波、彭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一波,李巧晓,彭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1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一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巧晓。原审被告:彭小梅。上诉人项一波为与被上诉人李巧晓、原审被告彭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项一波于2013年1月9日以与李巧晓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一波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项一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兴兵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何士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郏浩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