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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林华恭与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华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月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华恭,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黄山市屯溪区。上诉人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华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2)屯民一初字第01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黄山市屯溪区,即合同的履行地在黄山市屯溪区。原审原告选择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隼审判员 黄志锋审判员 张其洲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来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