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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丰薄膜有限公司与珠海华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93号原告珠海市华丰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SURYANTYLAUAN。委托代理人晏志峰,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华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陈俊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华丰薄膜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华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华丰薄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各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65元,由原告珠海市华丰薄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伏 峰审 判 员  桂春玲人民陪审员  许腾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帆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