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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张某、许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马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菏开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刑诉(201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许某、马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许某、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许某夫妻在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冉贤集开设“使劲电玩城”,内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并雇佣被告人马某帮助其经营。2012年6月6日至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许某共营利10895元。被告人张某于案发后自首。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许某所有的极品斗地主主板、绿色超级门地主主板各一个、赌博捕鱼机主机二台及现金人民币585元、记账笔记本被扣押。被告人张某、许某的违法所得10310元已交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许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记账本,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人刘某、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许某开设赌场,被告人马某明知而为其帮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张某、许某预缴罚金,其违法所得585元被扣押,并主动交纳违法所得10310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马某如实供述自己及所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被告人张某相对较小,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清。被告人张某、许某已缴纳罚金)。四、被告人张某、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895元予以没收。五、被告人张某、许某所有供犯罪所用的极品斗地主主板、绿色超级门地主主板各一个、赌博捕鱼机主机二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召庆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