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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唐永亮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永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6号罪犯唐永亮,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0日作出(1997)重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永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0年8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渝高法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53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7年11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37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1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4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唐永亮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永亮,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永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永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