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段良法、周士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段良法,周士霞,杨军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210号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霄飞,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段良法,男,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周士霞,女,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杨军成,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段良法、周士霞、杨军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5元、保全费500元,合计969.5元,由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蒋中山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