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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知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39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周华超。被告: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div>法定代表人:高月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3元,依法减半收取126.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人民陪审员  金 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