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邹燕与秦莉、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12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邹燕,秦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荀振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燕,住广东省从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莉,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海平,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伟文,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自2012年9月以来,陆续收到租户起诉我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6件之多(案号:[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465-2473、2475、2585-2588、2621-2625、2752-2757、2787-2795、2881、3004号),这些案件全部基于相同的事实理由,涉案标的巨大,涉及当事人众多,影响极大。故该系列案属于重大集体诉讼,构成集团诉讼,并在广州地区有重大影响,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涉案商铺位于广州市流花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涉案标的巨大,涉及当事人众多,影响极大,属于重大集体诉讼,构成了集团诉讼,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在广州地区有重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