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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林市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九鑫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九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军民路。法定代表人:秦国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九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重庆路。法定代表人:黄贵银,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黄贵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市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九鑫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6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据本院于(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即未财产申报,又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且无法查到该法人的组织机构,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除吉林市重庆路160号办公楼房(已设定抵押),尚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调取工商登记档案,吉林九鑫集团公司股东为:黄贵银、黄桂平、张玉萍、黄桂臣、黄桂荣、黄贵全。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市九鑫制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黄贵银、黄桂平、张玉萍、黄桂臣、黄桂荣、黄贵全。查:吉林九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向公司控股股东转让股权,向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转投资;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再向吉林九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转投资。在工商登记中记:2004年6月14日吉林市九鑫制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吉林九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该公司股权为2190万,同年7月19日将所持股权转让给黄贵银(尚未查到黄贵银支付股权款项的证据)。另查询被执行人吉林九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向工商局申请增加新股东—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以股东身份认缴出资750万元,并向登记机关承诺2006年7月27日前缴足出资。而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中体现出:2006年7月27日存入750万元,而后于次日,即从账户转出。现申请执行人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追加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三款、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135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曲德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