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禄与被告曹先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禄,曹先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69号原告张禄。被告曹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禄诉被告曹先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禄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禄负担。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真真附裁定书所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