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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禄与被告曹先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禄,曹先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69号原告张禄。被告曹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禄诉被告曹先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禄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禄负担。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真真附裁定书所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