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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义文、王继文与王继文、张志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文,王继文,张志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096号原告:张义文。被告:王继文。被告:张志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文诉被告王继文、张志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文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文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义文负担。审判员 陈 炬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宏丽 关注公众号“”